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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内与圈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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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1    07:17    3411    朱家雄 思想圆桌 不指定

    日前,看到网上有这样的消息,说的是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加一条新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项规定确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这项规定也明确了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项规定自今年10月16日开始实行。
    我以为对于这类屡见不鲜,危害极大的社会行为在法律上加以定性和规范是十方必要的,虽然这样的做法来得有点迟。一个国家机器的运行要有章法,不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圈子要划得清楚。
    在民间,听的最多的就是那些“为官不仁”的人如何“巧取豪夺”,利用手中的一些大大小小的“公权利”,包括“影响力”,为自己或自己有关系的人谋取各种利益,其结果造成了社会竞争的不公平和种种腐败现象,制造了社会和谐的离心力。
    这个规定将圈子划定清楚了,将那些离退休人员,或者在职离职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都划在了圈子里面了。我是看到、听到和感觉到在周边总有这样一些人,他们在“巧取豪夺”,他们在运用隐性的“公权利”或“影响力”限制别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自己却在做着“不可暴光”的勾当。
    这个规定将圈子划定清楚了,在市场经济下,圈内、圈外的人能做些什么,不能做些什么,都规定明白了。把握着权的人,只有义务为公民服务,没有权利从权利中谋取利益,法大于权,这个规定不仅限制了有权利的人(包括有隐性权利的人),也保护了没有权利的人的正当利益。
    是非标准的逐步建立,社会才有可能逐步走向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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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波
2009/10/24 20:29
朱老师作为一个学术人还能关心政治,敢说真话,太难得了,读了朱老师的一些博文大受感动!
xy
2009/10/21 08:38
grin总算等到新文章了。拜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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