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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2006-08-26        点击:4642

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的办学体制有了极大的变革,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教育的民营化,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加入办学的程度逐渐加大。我国经济出现的民营化、教育体制的改革和政策调整、社会大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以及国际教育民营化趋势的影响等构成了我国教育民营化的背景。在这种背景下,作为非义务教育范畴中的学前教育,其民营化的速度更快、数量更多就是十分自然的事情了。

今年1月,由教育部等部门(单位)签发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将今后5年(20032007年)我国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定位为:“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根据有关的教育法规,我国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提倡社会力量办学以非义务教育为重点,义务教育作为公办的补充。由此可见,在政府管理的层面上,我国已将民办学前教育放在了重要的位置。

我国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势在必行,在不少地区,民办学前教育已经成为学前教育的主体。在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问题,而在这些问题中,民办学前教育与公办学前教育的不公平竞争是主要问题之一。在民办学前教育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将有益于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民办学前教育与公办学前教育在竞争中存在不公平

一个健全的教育体制,应该由公办和民办两部分构成,这两个部分的作用不同,它们不可相互替代,却能相辅相成。政府可以而且应该通过办学体制的多元化,去解决教育资源的不足与社会对优质教育的需求之间存在的矛盾。

我国用于公共教育事业的经费是极为短缺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有关资料表明,当今我国正在运用占不到全球1%的基础教育经费的投入,培养占世界约20%的中小学生。在教育投资上,我国的教育经费在国家义务教育方面尚有极大的短缺,因此不可能在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非义务教育方面有很大的作为。

事实上,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存在和发展,不仅会增加学前教育的容量,而且还能激活整个学前教育体系。当然,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也会有其局限性,例如,部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将盈利的目的置于为社会服务之上,以迎合家长需求作为经营的主要手段,等等。但是,决不应该因其可能存在的局限性而抑制其发展。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是在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竞争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竞争存在着诸多的不公平。

首先是民办教育法规和政策往往难以得到充分落实,不少地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在操作过程中的职能存在偏差。政府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宏观管理还缺乏经验,原管理体制的管理惯性尚在起作用,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官员的思想观念和政策水平,直接影响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依法经营和管理的政策水平和行为方式;还有些职能部门的官员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和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并非一视同仁,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管、卡、压”现象还多少存在。

第二,在激烈的竞争中,民办学前教育缺乏优质教育资源和持续发展能力。

在优质教育资源中,师资是第一位重要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若要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在真正意义上竞争,其首要的条件是师资水平应该比较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为高,至少应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师资相当。

但是,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相比,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缺乏师源。教育主管部门往往不向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分配幼儿园教师,或者是在先满足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前提下,才向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分配教师。即使师资培养机构对学员的分配机制已经逐渐从单向分配改变为双向选择,但是,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刚从师资培养机构毕业的学员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的地位、职业稳定性、福利待遇等仍然存在偏见,他们往往不会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作为自己对工作岗位的首选,此外,由于教育主管部门对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事工作的教师,在职称评定、职后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往往还不很到位,这种状况加剧了他们的偏见。由于经济上的原因,在一般情况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可能用高薪聘用教师,因此,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难于吸引高水平的教师。尽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聘用教师方面的机制较活,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而对教师进行流动,但是,师资队伍的优化和流动,是受教育机构外部教师市场的影响,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师资的补给,不是供大于求,而是求大于供。由是,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相比,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往往难以保持其师资队伍的稳定性,难以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

在优质教育资源中,场所、设施和材料也很重要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特别是部分优质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能得到政府资金的投入,甚至是高额资金的投入。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相比,不少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缺少资金投入,致使场所难以达标,机构的设施简陋,幼儿活动的材料匮乏。

其三,转制的学前教育机构放弃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也造成了竞争中的不公平。

在我国部分地区,公办学前教育机构采取“转制”的方式,逐渐使部分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化。“转制”的形式是多种类的,例如,若干年内由政府拨给教师基本工资和生均经费,以后逐年减少,最后由学前教育机构独立运行;或者从“转制”开始,就完全按民办的机制运行,等等。

转制的学前教育机构一般都享有教育行政部门的特殊待遇,如教师有国家认同的编制,政府给以贷款或其他支持,政府有偿或无偿提供场所、设施和材料,等等。这种颇具争议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既享受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待遇,又在为社会尽相应的义务方面降低了责任,例如,在招生、收费、办学自主权等关键问题上享受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待遇,使它们在社会上极具竞争力。这些转制的学前教育机构给真正意义上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造成了压力,造成了竞争中的不公平。

总之,我国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尚受到诸多制约,民办学前教育与公办学前教育公平竞争的机制尚有待形成。

二、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是保证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其首要解决的问题是政府管理层面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是转变政府职能,从根本上改变政府包揽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和依靠行政手段管理教育的格局,使办学重心下移,逐渐形成运用立法、政策引导、监督评价以及提供各种服务的管理机制。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自筹资金,更应有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当今,政府在教育经费方面财力不足,不可能给予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大量的资金支持;我国尚缺乏各种公益性的社会基金,民间资金也不雄厚,因此,只有通过政府政策的扶持,才能吸引和导向社会资金流向学前教育。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必须逐渐克服原管理体制的管理惯性,突破原有的思想观念,在土地划拨、税收减免、资金筹集、投资回报、奖励补助等方面给予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以扶持。例如,政府可以通过科学评估,将一部分教育资金投入社会认可度高的学前教育机构,不管是公办的还是民办的,以鼓励和支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又如,政府还可设立财政专项资助、补助或奖励基金,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资助、补助或表彰。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同等的地位。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切实贯彻实施我国对民办教育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16字方针,而不是将民办学前教育看成是可有可无的,或者只是公办学前教育的补充。

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应该逐渐摆脱以所谓的“客观标准”去评价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做法。鉴于公办学前教育与民办学前教育在性质、功能、经营和管理的运行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用同一标准衡量和评价这两类不同性质、功能、运行方式的学前教育机构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是不科学的。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的意义,也许更多的是表现在这些有示范作用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能在最大程度上反映国家、地方政府对学前教育的基本导向,特别是在教育观念和教育行为上的基本导向。在市场经济下,对于如何经营和管理学前教育机构,这些示范性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可能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具有示范作用。

同类才具可比性。因此,应该选取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中的佼佼者作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典型,并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重点宣传这些具典型意义的教育机构,发挥榜样的“激励价值和示范价值”,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规范和榜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师已经开始不再依附于教育机构,而是与社会直接建立了沟通渠道,从而逐步获得了在社会中自由选择和主动发展的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和工资福利制度等也会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相一致的教师与机构之间的双向选择运行机制也会逐步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稳定的问题才有可能得到逐步解决。

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问题

与公办学前教育的承办者不同,民办学前教育的承办者不仅是管理者,而且还是经营者。由于是经营者,就必然会考虑经营利润,考虑资金回流,注重市场的变化,注重机构的“包装”和创新。

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不顾学前教育本身的规律,甚至违背学前教育的规律,一味追随和迎合家长的需求,或者玩弄种种手法,吸引甚或蒙骗家长,以取得利润的回报,这是一种做法。

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依据学前教育本身的规律,在顾及利润回报的前提下,更多考虑社会利益,考虑学前教育承办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为打造学前教育机构的品牌而不懈努力,这是另一种做法。

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也要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这种竞争机制应该有明确的教育价值取向,这就是说,在政府政策的倾向上、在社会舆论的导向上以及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上,都应该有所偏向,偏向于那些按学前教育规律认真举办民办学前教育的承办者,偏向于那些真正能为学前儿童谋利者。从表面看来,这种偏向似乎不很公平,但是,只有这样的不公平,才能增强民办学前教育持续发展的能力,才能规范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以及健全其自律与他律的机制,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保证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瞿延东:关于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几个问题,《民办教育动态》1999年第10期。

2.王庆文、冯建军:民办幼儿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民办教育动态》2002年第12期。

3.方建锋:颇具争议的公立学校转制:大胆的政策构想与明显的操作误差,《民办教育动态》2002年第12期。

 

     

《学前教育研究》2003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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